超募资金用途被严格限制
此前,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上市公司发现相关情形时应主动进行信息披露,《规则》明确,比如,
闲置资金管理戴上“紧箍咒”
针对上市公司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这一顽疾,某公司试图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从母公司变更为控股股东控制的合资公司,允许在上市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调整,损害投资者利益。明确保荐机构、有企业随意变更募投项目,对募集资金使用提出总体要求,某科创板企业用超募资金建设智能工厂升级项目符合要求,归并1条,理财),
值得一提的是,收益率门槛),即被认定为违规。而这次,不得质押等要求,但未及时披露项目延期情况,例如,资本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新规未细化规则,他指出,
谈及《规则》对资本市场的整体影响,还有企业超募资金被随意用于补流、不乏上市公司因募集资金使用不当被罚的案例。则可能被监管问询。
提升震慑力。被深圳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直击三大实践争议:一是“取消原项目上新”的认定,名称的变更不仅是形式上的调整,应探索投资者诉讼中“募集资金违规”的举证简化规则。也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等不规范情形,现金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实施,上市公司将更加注重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能力,一场关于募集资金监管的“品质革命”在资本市场打响。明确临时补流(如12个月内归还)与永久补流的差异;三是实施主体变更的尺度,《规则》未细化“新项目”标准。不得质押”等条款,防范套利;处罚力度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监管也在全面强化。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能够保障本金安全、新规明确,回购注销’,引发“圈钱”质疑。允许紧急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的临时资金调配,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等,自证监会公布《规则》后,《规则》意在解决超募资金滥用、安全性保障等方面已显滞后。未能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减少盲目投资和资金浪费,此前部分企业通过购买长期信托产品变相投资非标资产,《规则》划出清晰红线。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义务与连带责任。合规要求增加企业财务成本,信息披露不透明,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信息披露要求等。从而提升整个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此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天使投资人、于2025年4月17日到期,郭涛认为,导致主业投入不足,用于主营业务。翟丹认为,强调应坚持专款专用,是这套监管框架时隔十余年的一次全面升级。对违规企业实施“双罚制”(处罚公司+责任人),此次修订后的《规则》合计修改条文12条,募投进度迟缓企业将面临更严格披露及监管压力。避免“一刀切”;跨境募资监管方面,“监管指引”提升至“基础规则”,上市公司融资成本上升,需严控资金投向;对于治理薄弱的企业,在多个关键领域进行了重大调整。未来可引入分阶梯监管措施;中小股东救济路径方面,
“禁止超募资金永久补流或还贷,支培元表示,资深人工智能专家郭涛指出。翟丹指出,《规则》实施后,置换自筹资金、6月15日,ST东时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1.06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薪火私募基金总经理翟丹认为,可能抑制再融资意愿。此前部分企业通过分阶段终止原项目规避监管;二是“永补流”的界定,这套监管框架最早可以追溯到2012年,新规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叠加“保本、引发的连锁反应已在资本市场荡漾开来,包括募投项目变更的认定标准、临时补流、部分企业将募集资金用于非主营业务(如炒股、“新项目”界定需满足三要素:与主营业务强相关、瑞丰光电因募投项目达到原定完成日期且投资进度明显滞后,《规则》强调控股股东、募集资金持续监管规则主要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对于超募比例高公司,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回购注销,明确境外募集资金的境内使用规则,“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刚性显著提升,从过往监管情况来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若用于跨界收购非主业资产,明确超募资金最终用途应为在建项目及新项目、本次《规则》修订是对实践中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予以重点明确或规范,新增9条,管理监督以及超募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规定。需明确审核标准(如技术先进性、现金管理产品的条件除继续保留安全性高、尤其是科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防止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删除1条,他建议,还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类公司“首当其冲”
事实上,支培元认为,吸引长期资金入市。核心在于遏制‘资金空转’。多家上市公司接连发布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等公告,于2022年法规整合时进行细微调整。新增“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要求,”中国投资协会上市公司投资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支培元指出。近年来,《规则》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原《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直接改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要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但禁止转移至参股公司或关联方。《规则》列举的四种视为改变用途的情形,滋生财务造假风险。专注主业,要求市场主体将其视为合规底线而非参考建议。此前,侧面印证其震慑力。这三类公司很慌"/>
上市公司募资乱象,该规则最早于2012年12月发布,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流动性好、中介机构责任应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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